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教学管理,严肃教学纪律,规范教学过程,保障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在岗教师、教辅人员、教学管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违反学校教学管理规定,在教学及管理各环节中出现过失或差错,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教学质量,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第三条 教学事故分为三个级别:一般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重大教学事故。
第二章 教学事故认定
第四条 下列情节认定为一般教学事故
1.上课(监考)迟到、提前下课或擅离岗位5分钟(含5分钟)以上、10分钟以内。
2.教学准备不充分,导致上课不能正常进行,时间达10分钟(含10分钟)以上。
3.教室或实验(训)室延迟开门5分钟(含5分钟)以上、10分钟以内。
4.监考人员未按要求领取、发放试卷,致使考试延误5分钟(含5分钟)以上。
5.未经批准,擅自提前、推迟或延长考试时间5分钟(含5分钟)以上。
6.上课(监考)期间拨打、接听电话或做与教学(监考)无关的事情。
7.未按规定办理手续,擅自变更上课时间、地点。
8.已办调课手续,未及时通知学生、导致学生未能按时上课的责任者。
9.上课无讲稿、教案。
10.未按教学计划进行教学,教学进度超前或滞后6-10学时(含6学时)。
11.未按学校要求落实教学计划、安排教学任务,影响排课和上课。
12.任课教师资格审查不认真,未经学校审批、安排不具备主讲教师资格的人员承担教学任务。
13.未经教学院(系)或教务处批准擅自更换主讲教师。
14.未按学校要求按时征订教材,或漏订、错订教材影响教学工作。
15.选用教材不当,导致质量低劣的教材进入课堂。
16.监考不负责任,导致考场纪律松懈。
17.评卷、统分、登分不认真,造成学生成绩差错率达5%以上(含5%)、10%以内。
18.考试题目与近三届试卷雷同率达30%,或同一课程A、B卷题目雷同率达15%。
19.未按时整理并上交教学档案资料。
20.程度与上述情节相当的其他教学事故。
第五条 下列情节认定为严重教学事故
1.上课(监考)迟到、提前下课或擅离岗位10分钟(含10分钟)以上。
2.教室或实验(训)室延迟开门10分钟(含10分钟)以上。
3.未按规定审批,擅自调整人才培养方案。
4.未按教学计划进行教学,教学进度超前或滞后10学时(含10
学时)以上。
5.未经教务处同意,擅自让学生停课参加其他活动。
6.在考试安排中漏排班级、课程,严重影响考试的正常秩序。
7.考试题目与近三届试卷雷同率达50%以上,或同一课程A、B卷题目雷同率达30%。
8.监考不负责任,导致考场秩序混乱,学生作弊现象严重。
9.考试结束时监考人员漏收学生考卷;阅卷教师在考试结束后遗失学生试卷及学生考试成绩,导致学生无成绩。
10.评卷、统分、登分不认真,造成学生成绩差错率达10%。
11.在实践教学中,未履行相应职责导致一定经济损失或一般安全事故。
12.在教学质量评价、教学事故认定等过程中违规操作、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影响。
13.一年内累计发生2次以上(含2次)一般教学事故者按严重教学事故处理。
14.程度与上述情节相当的其他教学事故。
第六条 下列情节认定为重大教学事故
1.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教师有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或其他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造成恶劣影响的言行。
2.未经教务处批准,擅自缺课。
3.教师或教学管理人员在考前泄露考题(含试卷命题、印刷、保管、交接过程中出现的泄露)。
4.监考过程中帮助学生作弊或为学生作弊提供方便。
5.教师或教学管理人员擅自更改学生成绩。
6.擅自出具违背事实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明。
7.在实践教学中,未履行相应职责导致较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安全事故。
8.在指导学生教研、科研过程中,违反学术道德,纵容学生弄虚作假,造成恶劣影响。
9.一年内累计发生2次以上(含2次)严重教学事故者按重大教学事故处理。
10.程度与上述情节相当的其他教学事故。
第三章 教学事故处理
第七条 学校成立由教务处、人事部门及相关教学单位组成的教学事故处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教学事故的处理。一般教学事故由教学事故处理办公室认定及处理。严重、重大教学事故由教学事故处理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学校审定并进行通报。教学事故处理通知书由教学事故处理办公室出具并送达事故责任人。
第八条 教学事故发生后,事故责任人或相关人员须及时主动向所在教学单位汇报情况,教学单位须三日内将事故情况报告教务处。
第九条 教学事故应明确列出责任人(一人或多人),教学单位或教学事故处理办公室填写整理相关材料:
1.《汉江师范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登记表》一式六份。
2.事故当事人情况说明。
3.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条 教学事故根据级别不同分别给予事故责任人和责任人所在单位如下处理:
一般教学事故:对责任人在教学单位内部通报批评,取消责任人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职称评审延迟1年申报;并扣发个人校内当月岗位绩效;
严重教学事故:对责任人在全校通报批评,取消责任人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职称评审延迟2年申报;并扣发个人校内当月起岗位绩效2个月;
重大教学事故:对责任人在全校通报批评,取消责任人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职称评审延迟3年申报;并扣发个人校内当月起岗位绩效3个月;取消责任人当年晋级、加薪的资格;造成恶劣影响且不适合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学事故责任人,调离教学岗位。
第十一条 一年内累计发生2次以上(含2次)重大教学事故者,学校降低职务等级聘用,专职人员调离现工作岗位,兼职教师解聘。
第十二条 一年内发生3次及以上严重教学事故的教学单位,其行政主要负责人当年年度考核不得定为合格以上(含合格),并由学校通报批评。
第十三条 属个人主要责任的不得以单位或部门集体代替,故意隐瞒教学事故或发现教学事故拖延不报者,按照同级教学事故予以处理。学校有关部门在对教学事故的调查取证的过程中,单位或个人不配合工作,或以各种借口推诿、阻挠调查取证,或制造其他麻烦,致使教学事故级别在规定时间内无法确认的,均按重大教学事故处理。
已发生教学事故,不主动查实或以无法查实为借口的,教学事故责任由所在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承担。
第四章 教学事故的申诉
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教学事故的认定、处理有异议的,在接到处理通知书后7个工作日内向教学指导委员会提出申诉。 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处理决定为校内最终决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