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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江师范学院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

时间:2025-09-12 浏览量: 编辑:

汉江师范学院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

(汉师校发20259   202559日)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和《汉江师范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适 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生。

第二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等相关文件规定的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条 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在校学习并达到本细则和学校规定的相关条件者,均可按照本细则的规定申请学士学位。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普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

(二)在学籍管理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满本专业本科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学分,符合毕业资格条件;

(三)较好地掌握本学科专业领域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具有从事学术研究或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初步能 力;

(四)通过毕业论文(设计)等毕业环节审查;

(五)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并形成决议。

第五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者;

(二)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尚在处分期内者;

(三)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低于 1.5 者;

(四)毕业论文(设计)、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者;

(五)未取得毕业资格者;

(六) 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认定的其他不能授予学士学位情形者。

第六条 因第五条第(三)款未取得学士学位的学生,毕业资格审查合格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经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截止时间为当年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召开前):

(一)在校期间参加大学生课外科技活动或各类学科竞赛(学校每年公布的入库项目),获国家级奖励或省部级一等奖及其以上奖励(集体奖须为项目负责人;如未设等级奖,按名次奖励的,须排名第一);

(二)以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本人为第一作者在科研处认定的核心期刊发表 1 篇或学术期刊(有CN刊号)上发表 2 篇及以上本专业学术论文;或者以我校为权属单位、本人为第一完成人获得与专业相关的专利;

(三)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被录用、考取公务员、被上市企业录用或被录取为国内外硕士研究生者;

(四)毕业当年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以录用通知书为准);

(五)毕业当年应征入伍(以入伍通知书为准)者。

第七条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一)个人申请。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本人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学士学位申请表;

(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对学位申请人进行学位资格审核;

(三)学院公示。学院将学位资格审核结论公示。对结论 有异议者,可以书面形式向学院申请复审,学院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一周内完成复审,复审结论及时通告相关学生;

(四)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学位资格审核结论经学院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学位办复核,复核无异议后,提请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决议;

(五)学校公示。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的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学位办进行公示;

(六)学位授予。公示无异议后颁发学位证书,并向省级学位委员会报送学位授予信息。

第八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于每年 6 月、12 月召开会议,对上、下半年学士学位授予申请予以审查。

第九条 学位申请人或学位获得者,在获该学位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学校不授予学位或者 撤销学位:

(一)学位论文(设计)被认定为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二)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资格;

(三)在读期间存在依法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对于被撤销的学位,学校注销其学位注册信息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学位证书无效。

第十条 学校拟作出不授予学位或撤销学位决定的,应当告知学位申请人或学位获得者拟作出决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第十一条 学位申请人或学位获得者对不受理其学位申请、不授予其学位或者撤销其学位等行为不服的,可以向所在学院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调查核实后,形成书面复议意见报送学位办,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形成最终复议意见后通知学生本人。

学位申请人或学位获得者申请复核的,学校应当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

第十二条 授予学士学位时间应与取得毕业证书的时间同年。

第十三条 学士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可开具学士学位证明书。

第十四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国际学生学士学位和第二学位授予规定另行发文。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 2025 届普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开始执行, 由学位办负责解释。原《汉江师范学院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汉师校发〔2024〕4 号)同时废止。


附件:汉江师范学院普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表

附件

汉江师范学院普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表


   


   


   


(2寸照片)


学历照片

   


政治面貌


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入学年月


毕业年月


本人申请

本人符合《汉江师范学院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的规定,特提出申请 学士学位,并对各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人(签名):

       

本人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低于1.5,根据《汉江师范学院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的规定,但符合第六条第 款授予条件(证明材料粘贴在本申请表后),特提出申请 学士学位,并对各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人(签名):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意见

经审核,该生□符合/□不符合学校学士学位申请条件,拟□同意/□不同意该生申请。


签字(盖章)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意见


签字(盖章)

                                         

填表须知:1.申请表须由本人填写并签名,否则无效。随表张贴的照片必须与毕业证和学位证一致。

2.二级学院签署意见时需在相应的“□”画“√”。

3.学位类别是指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 工学、农学、医学、军事学、管理学、艺术学等13大门类。

4.此表一式两份,分别留存学生档案和学校档案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