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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江师范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修订)

时间:2025-09-12 浏览量: 编辑:


汉江师范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修订)

(汉师校发﹝20254   202559日)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汉江师范学院章程》有关规定,设立汉江师范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学位评定委员会)。为规范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程序,保证学位授予质量,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事务决策机构,负责学校学位管理有关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

(一)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学校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负责人、教学科研人员组成,其组成人员为不少于九人的单数。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主席由校长担任,副主席由分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担任;

(二)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原则上是学科性学院、相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具体人选由校内相关单位推荐,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校长批准,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任。因工作调离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委员,须按照委员产生的程序及时予以调整。因工作岗位产生的委员,在岗位变动后,自动终止委员身份,由继任者自动接任该席位;

(三)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简称学位办)。学位办设在教务处,负责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日常事务,主任由教务处负责人担任,成员由教务处、继续教育学院和国际教育学院相关人员组成。教务处统筹普通本科学士学位的日常事务,继续教育学院统筹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学士学位的日常事务,国际教育学院统筹国际学生本科学士学位的日常事务。

第四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成

(一)各学科性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国际教育学院原则上成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其组成人员为不少于五人的单数,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主席一般由学院主要行政负责人担任,副主席一般由学院分管教学工作的负责人担任;

(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建议名单由学院提出,经学位办审核后报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批准。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成人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任;

(三)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设秘书一名,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第五条 新一届学位评定委员会、分委员会成立之日起,原学位评定委员会、分委员会自行解散,学校不再另外发文通知。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审议学校学位授予的实施办法和具体标准;

(二)审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名单,指导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开展工作;

(三)组织审查,作出授予、不授予、撤销相应学位的决议;

(四)研究处理学位授予争议;

(五)审议学位授予点的增设、撤销等事项;

(六)受理与学位相关的投诉或者举报;

(七)审议其他与学位相关的事项。

第七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研究决定本学院学位授予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二)审查学位申请人的有关情况,提出建议授予学位的人员名单;

(三)提出撤销相应学位的建议名单,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四)根据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授权,完成其委托与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学位办主要职责:

(一)负责起草学校有关学位工作的规章制度;

(二)根据工作需要,报请主席批准,组织召开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

(三)贯彻上级有关学位工作的规定,协调全校学位审核、信息整理、档案留存和信息上报工作;

(四)落实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有关决议,并形成学位评定委员会文件;

(五)负责学位证书的发放、管理与备案工作;

(六)组织学位授予质量的检查与评估工作;

(七)办理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九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下同)实行例会制度,每年召开三次会议。如遇特殊情况,由主席或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决定临时召开会议。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副主席主持。

第十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会议,与会人数须达到该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决议事项以投票方式表决,由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经主席签名后生效。

会议可根据需要邀请校内外专家及相关代表列席,列席人员由主席提议,列席人员具有发言权,不具有表决权。

第十一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的重大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学位评定委员会委托学位办接受个人或组织的书面申诉请求。

学位评定委员会成立专门工作组,工作组在成立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并将结果予以公示。

如有必要,经主席或三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作出的决定为最终结论。

申述人如对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的申诉处理结果不服,可逐级向学校及上级部门进一步申诉。

第十二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不得缺席或委托他人参加会议,确因情况特殊不能参加会议,应提前向主席请假,履行请假手续。

第十三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应自觉维护委员会权威和声誉,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会议讨论内容。

第十四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度。在讨论、审议或评定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或者有可能影响审议公正性的其他利害关系人有关事项时,相关委员必须回避。

第十五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必须做好会议记录和纪要;会议的纪要、表决票、表决统计结果(经主席签字)等材料要存档以备查。各分委员会应将会议纪要提交学位办备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学位办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