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江师范学院“第二课堂成绩单”制度实施办法(修订)
(汉师校办发﹝2023 )19 号  2023年12月2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团中央、教育部《高校共青团改革实施方案》、《关于在高校实施共青团“第二课堂成绩单”制度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服务学校立德树人中心工作,促进第一课堂与第二课堂融汇融通融合,提高应用型人才培养质量,结合学校实际,特对《汉江师范学院“第二课堂成绩单”制度实施办法(试行)》进行修订。
第二条  实施“第二课堂成绩单”制度是学校构建“三全育人”工作格局、创新人才培养模式的新实践,是适应学生(以下均称为“学生”)成长需要、深化教育综合改革、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重要举措。
第三条  “第二课堂成绩单”制度围绕学校人才培养方案,引导学生勤奋学习、全面发展,通过对第二课堂工作内容、评价机制等进行整体设计,探索规范化、课程化、制度化工作模式,形成具有学校特色、全方位培养学生综合能力素质的机制。
第四条  第二课堂是学校人才培养方案重要组成部分,是第一课堂的有机补充。“第二课堂成绩单”制度有利于推动第二课堂与第一课堂互相衔接、互相促进、互相融合。通过客观记录、有效认证、科学评价学生参与第二课堂活动的经历和成果,提高学生思想政治、创新精神、实践能力等综合素质。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第二课堂成绩单”制度实施工作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指导委员会”),分管学生工作和教学工作的校领导任主任,组织部、宣传部、教务处、学生工作部(处)、校团委、科研处、创新创业学院、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国际教育学院)负责人和各二级学院分党委书记为委员。指导委员会负责统筹教育教学资源、部门协同,监督“第二课堂成绩单”制度实施,处理学生申诉。
指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校团委,负责“第二课堂成绩单”制度实施方案制订,学生“第二课堂”课程(项目)规划、指导、考评、网络系统管理、培训、全校学生“第二课堂成绩单”学分认定和积分换算工作。
第六条  各二级学院和丹江口校区管委会成立“第二课堂成绩单”制度实施工作组,学院、校区分管教学工作负责人和分党委副书记任组长,分团委书记、辅导员、教学秘书为成员。负责全院、校区“第二课堂成绩单”制度实施工作,规划学院、校区“第二课堂成绩单”课程(项目)设置,保障网络系统管理员队伍建设,开展第二课堂活动,审核认定小组“第二课堂成绩单”认定结果,公示等事宜。
第七条  各班级成立“第二课堂成绩单”认定小组,团支书任组长,小组成员一般5-7人,由团支书、学生干部和学生代表组成。负责班级学生“第二课堂成绩单”成绩认定、公示和上报等工作。
第三章  内容体系
第八条  “第二课堂成绩单”主要涵盖思想成长、社会实践、志愿公益、创新创业、文体活动、党团学工作、技能特长7个模块。
(一)“思想成长”模块主要记载学生入党、入团情况,学生参加党校、团校培训经历,参加思想引领类活动经历,以及获得的相关荣誉。
(二)“社会实践”模块主要记载学生参与“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就业实习、岗位见习及其他实践活动的经历,参加港澳台及国际交流访学的经历,以及获得的相关荣誉。
(三)“志愿公益”模块主要记载学生参与“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及支教助残、社区服务、公益环保、赛会服务、海外服务等各类志愿公益活动的经历,以及获得的相关荣誉。
(四)“创新创业”模块主要记载学生参与各级各类学术科技、创新创业竞赛和活动的经历及获得的相关荣誉、以及发表论文、出版专著、取得专利等情况。
(五)“文体活动”模块主要记载学生参与文艺、体育、人文素养等各级各类校园文化活动的经历,以及获得的相关荣誉。
(六)“党团学工作”模块主要记载学生在校内党团学(含学生社团)组织的工作任职履历、校外社会工作履历,以及获得的相关荣誉。
(七)“技能特长”模块主要记载学生参加各级各类技能培训的经历以及获得的相关荣誉。
第四章  第二课堂申报与审批
第九条  各申报单位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紧密结合学校人才培养定位、各专业的培养目标、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成长需求,科学系统设计第二课堂课程(项目),每学期开学后进行课程申报,经学院(职能部门)“第二课堂成绩单”制度实施工作组批准后,报学校“第二课堂成绩单”指导委员会。
第十条  学校“第二课堂成绩单”指导委员会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对标第一课堂,审批和公示入选第二课堂活动(项目)。
第十一条  第二课堂教育教学活动须严格按照“先审批、后执行”的原则进行,未经申报、审批和公示的第二课堂活动不予纳入学分管理范围。
第五章  学分管理与记录评价
第十二条  “第二课堂成绩单”成绩记录和评价,依托团中央“到梦空间”共青团第二课堂成绩单网络管理系统,实时网上认证管理。
第十三条  学生“第二课堂成绩单”采用积分换算学分方式计量。
第十四条  学生在完成第一课堂学习要求的基础上,本科生至少修满8个“第二课堂成绩单”学分方可毕业,专升本学生至少修满4个“第二课堂成绩单”学分方可毕业。
第十五条  本科学生(含专升本)“第二课堂”成绩达到规定学分以后,超出学分可在毕业学年的第一个学期置换通识选修课学分,四年制本科最多置换4个学分,专升本最多置换2个学分。
第十六条  按照《“第二课堂成绩单”积分标准及学分计量办法(试行)》,通过班级、学院、学校逐级申报、审核、认定相结合的方式,对学生的参与过程和结果真实客观记录和学分认定,每年秋季学期开学两周内完成审核、公示、认定、备案。
第十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需完成“第二课堂成绩单”各模块积分限定表中最低学分。二级学院要在学生毕业学年第一学期,对未完成最低学分的学生提出预警,学生可按照“差多少补多少”原则,完成相应学分。毕业班学生“第二课堂成绩单”须在毕业前第二课堂成绩认定通知下发前(一般在每年4月份)修满相应学分。符合毕业条件的,在第二课堂成绩单上盖章,成绩单装入档案;不符合毕业条件的,按学校学籍学历管理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学生,从受处分学年度的思想成长模块积分中分别扣除30、50、80积分;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受处分学年度思想成长模块的积分清零。
第六章  结果应用
第十九条  “第二课堂成绩单”纳入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作为学生评奖评优、团员评议、推优入党、求职就业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条  “第二课堂成绩单”成绩优秀学生,按照一定比例,分类授予相应荣誉称号。
第二十一条  “第二课堂成绩单”制度实施工作中,针对弄虚作假获得学分的学生,经指导委员会查实认定,取消其相应项目积分,其行为按考试舞弊处理;针对违规操作项目的学生组织,经指导委员会查实认定,取消该组织的活动组织权,追究负责人责任,并根据学生管理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修订版)从2023年12月开始实施,适用于2023级及以后的本科学生。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第二课堂成绩单”制度实施工作办公室(校团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