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江师范学院毕业生跟踪反馈与社会评价实施办法(试行)
(汉师校办发﹝2022﹞9号   2022年10月24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落实《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认证实施办法(暂行)》(教师〔2017〕13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状况跟踪调查的通知》(教学厅函〔2020〕31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校毕业生就业质量是人才培养质量的核心内容,是检验高等教育改革发展成果的重要指标。建立毕业生跟踪反馈与社会评价机制,是为了全面客观地了解学校本科毕业生的职业能力情况,掌握各专业培养目标定位是否准确合适、毕业要求是否与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相符,分析评价专业培养方案、课程大纲与教学内容、师资队伍与支撑条件等是否满足专业人才培养的需要,以及用人单位和行业组织等相关利益方对毕业生的评价情况等信息,及时发现人才培养过程中的各类问题并持续改进,最终达成培养目标,不断提升人才培养质量。
第三条  毕业生跟踪反馈与社会评价遵循“学生中心、产出导向、持续改进”的基本理念。
第二章  毕业生跟踪反馈机制
第四条  责任机构
二级学院是毕业生跟踪反馈制度的责任主体。为保证毕业生跟踪反馈机制的质量与效果,各二级学院应成立专门的毕业生跟踪调查工作小组,负责制定实施方案、设计调查问卷、组织实施跟踪调查、撰写调查报告等。工作小组的组成人员一般包括二级学院领导班子、教学督导、专业负责人、专业骨干教师及学院管理人员等。
根据工作实际,招生就业处、教务处等部门可以通过抽样问卷、座谈访谈、委托第三方等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毕业生专项跟踪调研活动。
第五条  跟踪调查对象及内容
(一)应届毕业生。对当年度应届毕业生的跟踪调查,主要围绕就业情况、专业教学满意度和毕业要求达成情况等方面。就业情况调查内容主要包括就业意向或就业状态、择业考虑因素、对学校就业指导措施评价等;专业教学满意度调查内容主要包括专业认同情况及对课程设置、教学内容、教师教学、教学条件、管理服务等方面的评价;毕业要求达成情况主要指学生对毕业要求达成情况的自我评价。
(二)往届毕业生。对往届毕业生的跟踪调查,主要围绕职业发展情况、培养过程反馈、培养目标达成情况等方面。职业发展情况调查内容主要包括职称岗位、专业对口度、收入状况、职业满意度、专业技能、职业素养、工作适应能力等;培养过程反馈内容主要包括课程设置合理性、核心课程有效度、教学条件、教学管理服务等方面的评价;培养目标达成情况指学生对培养目标达成的自我评价,主要针对毕业5年左右的毕业生进行调查。
第六条  跟踪调查方法
毕业生跟踪调查主要通过问卷调查及个别访谈的方式进行,在必要时辅之以毕业生座谈会、电话回访、网络等方式。
毕业生跟踪调查要深入基层一线,注意收集图片资料和记录访谈内容,整理典型事迹材料,并建立毕业生信息数据库。所有跟踪调查的原始记录材料保存在二级学院。
第七条  跟踪调查周期
(一)应届毕业生。对应届毕业生的跟踪调查原则上每届学生进行1次,具体调查时间一般安排在应届毕业生离校前后开展。
(二)往届毕业生。对往届毕业生的跟踪调查原则上每年进行1次,对每届毕业生毕业后5年内跟踪调查原则上不少于3次,第一次调研一般安排在学生毕业1年左右,第二次调研一般安排在学生毕业3年左右,第三次调研安排在学生毕业5年左右。
第三章  社会评价机制
第八条  责任机构
二级学院是社会评价机制的责任主体。各二级学院应成立专门的毕业生社会评价工作小组,对地方教育行政部门、教育实践基地、用人单位、校外专家、学生家长等进行调研。二级学院对调研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形成专业调研分析报告。调研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流研讨、访谈座谈、问卷调查等。
第九条  评价对象及内容
(一)评价对象
1.与我校具有合作关系的地方教育行政部门、教育实践基地、实习基地;
2.到我校招聘的代表性用人单位;
3.毕业生较集中的代表性用人单位;
4.校外专家;
5.学生家长。
(二)评价内容
社会评价主要围绕地方教育行政部门、教育实践基地、用人单位等相关利益方对专业毕业生评价及对专业人才培养的意见和建议开展。对专业毕业生评价内容主要包括毕业生综合素质的评价(相关利益方对我校毕业生的思想政治道德素质、职业业务素质、知识结构、工作能力和技能等综合评价),用人单位对毕业生的要求和实际评价,相关利益方对我校就业工作的评价和建议等。对专业人才培养的评价主要包括专业人才需求调研及对学校教学、就业等工作的评价及建议(包括课程设置、教学改革以及就业创业工作的评价和建议)。
第十条  评价方式
社会评价可采用交流座谈(或视频会议)与问卷调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评价周期
对地方教育行政部门、教育实践基地、用人单位的调研每年开展1次。调查时限为每年的7月到11月。
对其他对象(如校外专家、学生家长)的调研周期原则上不少于每两年一次。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十二条  每次调研结束后,以专业为单位对毕业生和社会机构调查信息进行整理分析,形成调查报告,调查记录和调查报告由学院存档。
第十三条  调研结果作为人才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培养目标达成情况评价的数据来源,用于修订人才培养方案、改进人才培养模式、完善课程体系、优化课程结构等方面,为改进专业建设和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提供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教学日常运行经费可用于毕业生跟踪反馈和社会评价制度落实。
第十五条 各二级学院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跟踪反馈制度与社会评价机制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招就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