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江师范学院本科专业人才培养目标、毕业要求和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管理办法(修订)
(汉师校办发﹝2025﹞12号   2025年6月20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持续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推进专业内涵建设,全面保障和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认证实施办法(暂行)》《工程教育认证标准》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才培养目标、毕业要求和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遵循“学生中心、产出导向、持续改进”的基本理念。
第三条 人才培养目标、毕业要求和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周期与培养方案修订周期原则上一致,每四年一次,相关信息数据采集可视具体情况每年开展。
第二章 组织分工
第四条 人才培养目标、毕业要求和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实行“学校统筹、学院负责、专业落实”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 质量管理与教师发展中心负责统筹安排全校合理性评价工作,对各本科专业合理性评价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六条 二级学院成立合理性评价工作小组,成员包括学院领导、专业负责人、教研室主任、专业骨干教师代表等。院长为培养目标、毕业要求和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责任人。
第七条 二级学院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明确评价依据、评价责任人、评价主体、评价内容、评价方法、评价周期、评价结果运用等,组织开展合理性评价并形成评价报告。各专业根据评价结果提出改进措施,通过持续改进,促进专业人才培养质量提升。
第三章 人才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
第八条 评价依据
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以党的教育方针和国家教育政策、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相关专业认证标准、学校办学定位、国内外专业发展趋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学生和家长的期望等为依据。
第九条 评价对象
人才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的对象为最近一次修订且正在使用的人才培养方案中的培养目标。
第十条 评价主体
人才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的主体为校内专家、专业教师、在校生、高校同行专家、毕业五年左右毕业生、用人单位、行业企业主管部门及专家等。
第十一条 评价方法
人才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综合采用定性与定量评价相结合、内部评价与外部评价相结合的评价方式,包括走访调研、访谈、座谈和问卷调查等。
第十二条 评价内容
人才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主要是评价培养目标与国家要求和内外需求的吻合度。具体包括:
1.培养目标与党的教育方针和国家教育政策的符合度;
2.培养目标与学校办学定位及专业办学特色的符合度;
3.培养目标与毕业5年左右学生职业发展需求的吻合度;
4.培养目标与用人单位对人才发展潜力、专业技能、综合素质需求的吻合度;
5.培养目标与行业、企业对人才要求的吻合度;
6.培养目标与学生职业期望的吻合度等。
第四章 毕业要求合理性评价
第十三条 评价依据
毕业要求合理性评价以党的教育方针和国家教育政策、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相关专业认证标准、学校办学定位、行业标准、专业培养目标等为依据。
第十四条 评价对象
毕业要求合理性评价的对象为最近一次修订且正在使用的人才培养方案中的毕业要求及分解的指标点。
第十五条 评价主体
毕业要求合理性评价的主体为校内专家、教学管理人员、专业教师、高校同行专家、毕业生、用人单位、实习实践基地、行业企业专家等。
第十六条 评价方法
毕业要求合理性评价应在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的基础上,综合采用定性与定量评价相结合、内部评价与外部评价相结合的评价方式,包括研讨、访谈、座谈、问卷调查等评价方式。
第十七条 评价内容
毕业要求合理性评价主要是评价毕业要求及分解的指标点对培养目标的支撑度及其与毕业生职业发展需求、行业发展需求、用人单位需求等的吻合度。具体包括:
1.毕业要求是否满足相关专业认证要求;
2.毕业要求是否分解为可教、可评、可衡量、可达成的指标点,分解的指标点是否完全覆盖专业认证标准;
3.毕业要求是否能有效支撑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
4.毕业要求是否符合专业人才培养定位。
第五章 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
第十八条 评价依据
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以党的教育方针和国家教育政策、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相关专业认证标准、学校办学定位、培养目标、毕业要求和近4年的毕业要求达成评价结果等为依据。
第十九条 评价对象
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对象为最近一次修订且正在使用的人才培养方案中设置的所有课程及其配套的课程教学大纲。
第二十条 评价主体
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的主体包括校内专家、教学管理人员、专业教师、在校生、高校同行专家、毕业生(应包含毕业五年左右的毕业生)、用人单位、行业企业专家等。
第二十一条 评价方法
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应在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的基础上,综合采用直接评价与间接评价相结合、定性与定量评价相结合、内部评价与外部评价相结合的评价方式,包括反思自查、听课评课、调研分析、咨询研讨、访谈座谈、问卷调查等。
第二十二条 评价内容
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主要包含课程设置的评价、课程教学大纲的评价。具体包括:
(一)课程设置的评价
1.课程设置与国家相关标准的符合度;
2.课程体系设计与学生认知规律和教育教学规律的符合度;
3.课程体系对毕业要求及指标点支撑关系的合理性;
4.企业行业专家在课程体系设计中的参与度;
5.是否对影响毕业达成的问题采取合理有效的改进措施等。
(二)课程教学大纲的评价
1.课程目标设计的合理性及对该课程所支撑的毕业要求指标点的支撑性;
2.课程教学内容的深度与广度及课时分配与课程目标要求的匹配性;
3.教学组织和教学方式对课程目标实现的保障性;
4.课程考核对课程目标达成的检验性等。
第六章 结果与运用
第二十三条 二级学院在组织开展合理性评价过程中,要注重收集资料,做好记录,形成“人才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报告”“毕业要求合理性评价报告”和“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评价依据、评价对象、评价内容、评价方法、评价结论、改进措施等。相关记录要求完整,可追踪。评价记录和评价报告由二级学院存档,至少保存6年。
第二十四条 评价结果用于指导专业对人才培养目标、毕业要求、课程体系设置、课程矩阵以及课程教学大纲进行修订,完善人才培养方案,持续改进人才培养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全日制本科专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质量管理与教师发展中心(教学督导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