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江师范学院课程重(补)修管理办法(修订)
(汉师校发﹝2024﹞9号   2024年9月6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教学过程监控,规范和完善学分制管理,切实提高学生学习质量,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 部《关于狠抓新时代全国高等学校本科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落实的 通知》(教高函〔2018〕8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课程重修指学生补考未通过或因其他原因需要重新修读课程。课程补修指学生未修足培养方案规定课程学分,申请 修读相应课程。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二章  重(补)修条件
第四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学生须进行课程重修:
(一)课程考核补考不及格;
(二)实践教学考核不合格;
(三)缺考或考试违纪;
(四)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课程总学时三分之一及以上;
(五)其他原因需要重修。
第五条 通识教育选修课程不安排补考和重修,课程考核未通过者可重新选课修读。
第六条 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学生重修的课程门数、次数不限。
第七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学生须进行课程补修:
(一)转学、转专业导致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课程未修读;
(二)因故休学、服兵役等原因复学后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课程未修读;
(三)其他原因需要补修。
第三章  重(补)修管理
第八条 课程重(补)修办理流程:
(一)学生申请。每学期补考后 2 周内学生填写《汉江师范学院课程重(补)修申请表》,提交所在学院。
(二)学院审核。学院审核重(补)修申请,将审核通过的信息汇总报教务处。
(三)教务处审批。教务处审批各二级学院报送学生信息, 下发通知单到各开课学院及学生所在学院。
(四)学生重(补)修。学生按学院通知参加相应课程重(补)修学习。
第九条 课程重(补)修原则上在下一学年对应学期参加学习。开课学院可根据学生实际情况安排重修方式:
(一)跟班重(补)修。学生重(补)修课程编入同专业下 一年级相应课程跟班学习。同一课程重修人数超过 30 人的,可根据学院课程安排单独组班开课。
(二)自主重(补)修。学生重(补)修课程与正常课程上课时间冲突时,可申请自主学习,开课学院负责指导学生学习。
第十条 课程重(补)修的组织、管理、考核等由开课学院负责。
第十一条 重(补)修课程考核与正常课程考核要求一致, 录入成绩时标注“重修”或“补修”。
第四章  重(补)修收费
第十二条 收费依据。根据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教育厅《关于修订高校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鄂价费〔2015〕134号)第六条的规定:可以对补考后不及格、重修后不及格需要重新学习该门课程的学生或及格重修的学生收取学分学费。学生在课程 重(补)修前须缴纳相应课程学分费用。
第十三条 收费标准。坚持学生正常完成学业所缴纳的学费总额不得高于实行学年制学费总额的原则,根据学分制收费管理规定,对各专业学年制学费总额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最低学分 进行转换,课程学分收费标准折算为 80 元/学分。
第十四条 费用缴纳。课程重(补)修报名时教务处根据学分计算应缴费用,财务处通过财务缴费平台收取费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财务处负责解释。原《汉江师范学院课程重修管理办法(试行)》(汉师 校发〔2019〕30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