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江师范学院师范类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达成情况评价管理办法
(汉师校办发﹝2023﹞16号   2023年10月3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 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深化新时代本科教育改革,全面保障和提高人才培养质 量,深入推进专业内涵建设,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 (以下简称《国标》)、《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认证实施办法(暂行)》(以 下简称“认证标准 ”)等相关文件要求,规范专业培养目标 达成情况评价的程序与方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业培养目标达成情况评价坚持“学生中心、产出导向、持续改进 ”的基本理念。
第二章  组织分工
第三条 专业培养目标达成情况评价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学校统筹安排全校专业培养目标达成情况评价工作,二级学院负责对各专业培养目标达成情况进行评价,评价 结果报质量管理与教师发展中心(教学督导室)备案。
第四条 二级学院参照本管理办法,制定本专业培养目标达成情况评价实施细 则,定期对培养目标达成情况进行评价并形成评价报告。
第五条 二级学院成立专业培养目标达成情况评价小组(以下简称“ 评价小组 ”)。评价小组由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教学副院长、专业负责人、教研室 主任、教学督导、专业骨干教师、 教学管理人员、学生工作管理人员和学生代表等 组成。学院党政主要领导共同担任评价小组组长,分管教学副院长为副组长。评价 小组按专业设置工作组,专业负责人为工作组组长。
第六条  二级学院评价小组指导各专业工作组具体开展评价工作,完成以下任 务:制定评价方案、选择评价方法、组织评价活动、记录评价结果和撰写评价 报告。
第三章  专业培养目标达成情况评价
第七条  评价依据 
专业培养目标达成情况评价以党的教育方针和国家教育政策、《国标》及“认证标准 ”为根本依据,以学校办学定位、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以及专业定位和培养目标为内部依据,以国内外专业发展趋势及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求为外部依据。以毕业生反馈、用人单位反馈、校内外专家反馈、教师、学生及各利益相关方意见和本专业就业数据为支撑依据。
第八条 评价主体和评价责任人
专业培养目标达成情况评价主体涵盖:专业学生、教师;学院督导、学院领导及教学管理(学生工作)人员;教育行政部门、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生实习实践单位代表;校外专家、家长等。
二级学院为专业培养目标达成情况评价责任机构,院长为培养 目标达成情况评价责任人。
第九条 评价方法
根据专业实际情况,综合采用反思自查、调研分析、咨询研讨等评价方式与策 略。评价内容包括培养目标是否符合国家教育方针、学校发展定位、用人单位对师 范生的素质要求、专业培养定位、课程设置与毕业生发展预期目标等。评价前需确 认各项培养目标采用评价方法的合理性。
根据以上评价方法,收集评价数据的主要途径如下:
1.毕业生反馈:通过问卷调查、现场座谈、 电话访谈、社交软件交流等多种形式,对本专业毕业5年左右的学生进行培养目标达成情况调查。从毕业生的岗位胜任程度、个人发展状况、专业知识与技能的运用水平、对专业培养方案和模式满意度等方面,分析毕业生培养目标的达成情况。
2.用人单位反馈:通过问卷调查、现场座谈、电话访谈、社交软件交流等多种 形式,调查基础教育机构和教育行政部门对本专业毕业生专业技能、综合素质、发 展潜力等方面的认可度,对毕业生工作情况的满意度,对毕业生职业竞争能力的评 价;同时调查本专业培养目标是否满足行业发展和用人单位需求。
3.校内外专家反馈:邀请校内外专家对专业培养目标以及课程体系进行论证, 校内专家包括教育教学专家和专业教师,校外专家主要为行业专家。听取他们对专 业培养目标、课程体系合理性的意见和建议。
4.就业数据分析:对毕业生的初次就业率、主要就业领域、主要工作性质等进 行分析。
5.学生及各利益相关方对本专业人才培养的意见。
第十条  评价周期
专业培养目标达成情况评价通常每4年一次,一般在春季学期5 、6月份开展。
第十一条 评价流程及结果应用
1.评价工作组对毕业生、用人单位、利益相关方开展多种形式的调查,并保留 文字记录与调查数据。
2.专业负责人综合运用多种方法,通过对调查资料和数据信息的统计整理,分 析毕业生职业发展的现状与培养目标预期的吻合度,剖析学生职业能力的短板,综 合评价培养目标合理性与达成情况,撰写本专业《培养目标达成评价分析及持续改 进报告》(以下简称《报告》)。
3.二级学院建立评价小组和专业工作组共同参与的培养目标达成情况评价与修订合议机制,对《报告》进行审核,形成评价结论,提出改进措施。
4.质量管理与教师发展中心(教学督导室)根据各专业培养目标合理性与达成 情况评价结果,及时启动部署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修订和优化工作。
5.《报告》及评价记录文档由学院存档,要求评价记录完整、可追踪,保存年 限不少于8年;《报告》及审核结论提交质量管理与教师发展中心(教学督导室) 备案。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师范类专业,其他专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办法自行废止。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质量管理与教师发展中心(教学督导室)负责解释。